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54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5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五四九號
聲請人黑金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一四六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一年六月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管靜怡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趙芳媞~F0~T40┌────────────────────────────────────────────────┐│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備考││號│││(新台幣)││││├─┼──────────┼────────┼───────┼─────────┼────┼───┤│1│黑金鋼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一十萬七千五百│AY0000000│90.9.30││││乙○○│北桃園分行│一十八元││││├─┼──────────┼────────┼───────┼─────────┼────┼───┤│2│黑金鋼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一十二萬八千三│AY0000000│90.10.30││││乙○○│北桃園分行│百三十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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