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竹小字第15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竹小字第1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竹小字第一五一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貳仟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參佰參拾肆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並請求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
二、事實摘要:原告主張其於先前為被告承攬施作位於新竹市○○街一處之檳榔攤裝修工程,雙方約定工程總價新台幣(下同)一萬二千元,原告業已施作完成,詎被告屢經原告催討,均置之不理,迄今仍積欠原告承攬報酬一萬二千元。原告不得已爰依承攬之法律關係為本件之請求;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法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工程造價預算表一份為證,而被告迄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任何事證以供本院審酌,自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基於承攬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核屬有據,應於准許。
四、假執行之宣告:本件係小額訴訟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九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B法官彭洪英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以上訴狀記載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B法院書記官王恬如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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