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四九號
反訴原告即本訴被告甲○○訴訟代理人丁○○
乙○○右本訴原告與被告甲○○、丙○○間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業經被告甲○○於九十一年六月十日具狀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反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反訴原告甲○○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裁定命反訴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送達反訴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反訴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九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黃美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洪木志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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