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小字第132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小字第1322號
原   告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超
訴訟代理人  陳尚仁
被   告  陳嘉文 即大利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夏邦霖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許蕙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書記官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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