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小字第1322號
原 告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超
訴訟代理人 陳尚仁
被 告 陳嘉文 即大利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夏邦霖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許蕙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書記官吳鸝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小字第1322號
原 告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超
訴訟代理人 陳尚仁
被 告 陳嘉文 即大利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夏邦霖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許蕙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書記官吳鸝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