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5年度營簡字第49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營簡字第499號
原   告  鄭夏蘭
訴訟代理人  簡瑞良
被   告 坤林宅妝企業社黃世林
上列當事人間解除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二日上午
十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夏明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書記官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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