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簡字第133號
原 告 陳忠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文元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文元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27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0,000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3,5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3,0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李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