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87號聲請人甲○○即債務人相對人乙○○即債權人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裁全字第98號假扣押裁定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支票票款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之後,業於民國96年1月24日對債務人聲請核發96年度促字第3197號支付命令,經債務人於同年96年2月14日就上開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並經本院以96年度嘉簡字第205號給付票款事件受理在案,有本院上開事件卷可參,是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自屬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育彰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中華民國96年3月15日
書記官陳湘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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