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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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5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丘偉士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代理人 湯任國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呂淑嫺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相對人即債權人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相對人即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相對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代理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執行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清算財團如附表所示,經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送達各債權人及債務人無異議後,將應分配予各個債權人之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完畢。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6年7月4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表:
┌─────────────────────────────────┐│清算財團│├─┬───┬───────┬────┬──────────────┤│編│種類│細目│價額(新│備註││號│││臺幣)、││││││單位││││││││├─┼───┼───────┼────┼──────────────┤│1│存款│臺灣土地銀行股│101,904│依債務人所有臺灣土地銀行106││││份有限公司│元│年3月30日活期儲蓄存款存摺記││││││載。│├─┼───┼───────┼────┼──────────────┤│2│存款│臺灣銀行股份有│216,450│依債務人所有臺灣銀行106年4││││限公司│元│月12日活期儲蓄存款存摺記載。│││││││├─┼───┼───────┼────┼──────────────┤│3│保單價│南山人壽保險股│82,016元│1、依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值準備│份有限公司││司106年4月21日(106)│││金│││南壽保單字第C0674號函記││││││載。││││││2、經債權人同意,由聲請人自││││││行提出等價額現款分配。│├─┴───┼───────┴────┴──────────────┤│變價之金額│400,370元││合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