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繼字第8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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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司繼字第8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繼字第890號聲請人 盧彥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欠缺應補正事項,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及第30條之1規定,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㈠、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
㈡、被繼承人 盧金生 之遺產清冊(應包括動產、不動產、現金、存款等所有遺產資料;被繼承人若無留有遺產,請於遺產清冊上記載「無」)。
㈢、聲請人盧彥銘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㈣、與聲請人於聲請狀末所蓋印章相符之印鑑證明。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1月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辛福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