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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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建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建字第88號原告宜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志強 被告漢科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温永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的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原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5萬9,600元,應繳裁判費
2萬6,344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萬5,844元,經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14日以106年度補字第824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6年8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莊仁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1月7日
書記官蔡美如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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