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1448號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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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1448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協商程序宣示判決筆錄
106年度易字第1448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竣彥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陳志忠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9054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後,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22日上午11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五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林于捷書記官黃鏽金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並告知上訴限制、期間及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洪竣彥犯詐欺得利罪,共貳罪,各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洪竣彥於民國106年1月20日中午某時,在臺北市某處八方雲集餐廳內,與 葉佳瑄 相約見面,詎洪竣彥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之犯意,向葉佳瑄佯稱欲借用其手機號碼以接收遊戲驗證碼,且無須付費,致葉佳瑄陷於錯誤,同意洪竣彥以其所有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接收遊戲驗證碼,嗣洪竣彥於同年1月25日上午8時許,登入「星城」線上遊戲並輸入葉佳瑄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待系統自動傳輸具有驗證碼之簡訊至葉佳瑄之前開手機內,葉佳瑄復告知洪竣彥該驗證碼,洪竣彥即將該驗證碼輸入至「星城」線上遊戲後,洪竣彥即接續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透過葉佳瑄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以小額付費方式購買遊戲點數,因此獲得附表一所示財產上不法之利益。
(二)洪竣彥再於106年2月1日凌晨0時50分許,另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之犯意,登入「星城」線上遊戲並輸入葉佳瑄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待系統自動傳輸具有驗證碼之簡訊至葉佳瑄之前開手機內,洪竣彥再以LINE通訊軟體詢問葉佳瑄驗證碼,經葉佳瑄告知洪竣彥驗證碼,洪竣彥旋將該驗證碼輸入至「星城」線上遊戲後,洪竣彥即接續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透過葉佳瑄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以小額付費方式購買遊戲點數,因此獲得附表二所示財產上不法之利益。
三、附記事項:被告已與告訴人葉佳瑄成立和解,並已全數賠償予告訴人新臺幣(下同)6千元,此有和解書1份在卷可佐。本案倘再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諭知沒收被告之犯罪所得,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將使被告除依和解內容賠償告訴人之損害外,又須將其犯罪所得財物提出供沒收執行,或依法追徵其價額,將使其面臨重複追償之不利益,且前揭追徵所得財產之所有權,依刑法第38條之3第1項規定,於沒收裁判確定時係移轉為國家所有,雖得由被害人另行聲請發還,惟此將使被害人因須另循聲請發還程序處理,除徒增程序負擔外,並使其無法直接向被告取償,而生未能即時取得款項運用之不利益。從而,本案如諭知沒收被告前揭犯罪所得,容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認無宣告沒收被告本案犯罪所得之必要,附此敘明。
四、處罰條文:刑法第339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第38條之2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等情形外,不得上訴。
六、本件如有前述可得上訴情形,而不服本判決時,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七、本案經檢察官陳昭蓉提起公訴,檢察官張嘉宏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于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2日
書記官黃鏽金附表一┌──┬─────────────┬────────────┐│編號│犯罪時間│獲得遊戲點數之財產上利益││││(新臺幣)│├──┼─────────────┼────────────┤│1│106年1月25日08時53分02秒│300元│├──┼─────────────┼────────────┤│2│106年1月25日08時53分09秒│300元│├──┼─────────────┼────────────┤│3│106年1月25日08時53分17秒│300元│├──┼─────────────┼────────────┤│4│106年1月25日08時53分24秒│300元│├──┼─────────────┼────────────┤│5│106年1月25日08時53分32秒│300元│├──┼─────────────┼────────────┤│6│106年1月25日08時53分39秒│300元│├──┼─────────────┼────────────┤│7│106年1月25日09時19分49秒│300元│├──┼─────────────┼────────────┤│8│106年1月25日09時19分57秒│300元│├──┼─────────────┼────────────┤│9│106年1月25日09時20分05秒│300元│├──┼─────────────┼────────────┤│10│106年1月25日09時20分12秒│300元│└──┴─────────────┴────────────┘附表二┌──┬─────────────┬────────────┐│編號│犯罪時間│獲得遊戲點數之財產上利益││││(新臺幣)│├──┼─────────────┼────────────┤│1│106年2月1日00時54分29秒│300元│├──┼─────────────┼────────────┤│2│106年2月1日00時54分36秒│300元│├──┼─────────────┼────────────┤│3│106年2月1日00時54分43秒│300元│├──┼─────────────┼────────────┤│4│106年2月1日00時54分52秒│300元│├──┼─────────────┼────────────┤│5│106年2月1日00時55分02秒│300元│├──┼─────────────┼────────────┤│6│106年2月1日00時55分09秒│300元│├──┼─────────────┼────────────┤│7│106年2月1日00時55分16秒│300元│├──┼─────────────┼────────────┤│8│106年2月1日00時55分24秒│300元│├──┼─────────────┼────────────┤│9│106年2月1日00時55分31秒│300元│├──┼─────────────┼────────────┤│10│106年2月1日00時55分38秒│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