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00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40038號債權人 元誠 第二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陳慶庭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務人陳慶庭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一日出境國外並為戶籍遷出登記,有聲請人所提出戶籍謄本一份附卷可資查稽。質此,本件支付命令對債務人之送達方式僅得對外國為之,依民事訴訟法第509條明文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對外國為之者,即不得為支付命令之聲請,故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已牴觸民事訴訟法第509條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對本件聲請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2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