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度聲字第16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聲字第16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644號聲請人即受刑人 陳潤東 上列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受刑人亦得請求前開檢察官聲請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即受刑人陳潤東(下稱聲請人)以其所犯毒品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先後判決確定,且符合定應執行刑要件,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前開規定,自應由檢察官聲請之,或由聲請人向檢察官請求,而由檢察官聲請之,聲請人逕向本院為聲請,尚有未合,自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徐美麗法官郭玫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
書記官梁美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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