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7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7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72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文宗
賴德東高忠義陳聖明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犯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年度聲沒字第7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賭具象棋壹副及賭資新臺幣壹佰叁拾元,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20
825號被告陳文宗、賴德東、高忠義、陳聖明所犯賭博案件,前經該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扣得之象棋1副及賭資新臺幣(下同)130元,分別為當場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處之財物,爰應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聲請宣告沒收法條贅引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66條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被告陳文宗、賴德東、高忠義、陳聖明等4人前揭所犯賭博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2082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
1份在卷可按。又扣案之象棋1副及賭資130元,分別係當場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處之財物,業據被告陳文宗、賴德東、高忠義、陳聖明等4人坦承在卷,並有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各1份在卷可佐,揆諸上揭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之規定,上開扣案之象棋1副及賭資130元,不問屬於犯人與否,自均得單獨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2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淑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宜庭中華民國10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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