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41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唐達興律師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玖拾肆年伍月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擄人勒贖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訴訟,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3年12月10日將其羈押,94年3月10日延長羈押二月,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4年5月10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4月2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釱任
法官白光華法官徐子涵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麗紅中華民國94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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