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基簡字第16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基簡字第1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侵入住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基簡字第168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46歲
(另案在臺灣基隆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侵入住居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3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應補充記載被告甲○○前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於民國87年3月30日,以87年度易字第202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於89年12月1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竟猶不知悔改,於94年1月11日晚間11時30分許,無故自基隆市○○街○○巷○弄○○號乙○○雙腳尚未著地,即為乙○○發覺而報警當場查獲。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附件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6條第1項、第47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4年3月24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鄭景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94年3月24日
書記官陸清敏附錄論罪科刑之法條:
刑法第306條第1項: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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