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智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智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0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智字第80號上訴人訊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曜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94年度智字第8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台幣貳佰玖拾伍萬陸仟伍佰零柒元伍角(其中第一項聲明部分為新台幣貳佰陸拾陸萬壹仟捌佰叁拾捌元伍角、第二項聲明為新台幣貳拾玖萬捌仟肆佰捌拾玖元、第三項聲明為新台幣伍仟貳佰捌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肆萬伍仟陸佰零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4月6日
書記官楊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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