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8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八四五號
聲請人台灣銀行法定代理人 何國華 代理人 許茂雄
送相對人奇德醫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
丙○○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叁佰捌拾壹萬壹仟壹佰陸拾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三二四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張國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F0~T40
附表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裁判費三百八十一萬零一百九十元第一審郵票費用七百六十六元本件程序郵票費用二百零四元共計三百八十一萬一千一百六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