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3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3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三九一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右被告因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緝字第一○三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侵占等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經本院傳喚拘提無著,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張智雄
法官陳蕆法官蔡建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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