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8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八三六號
聲請人 蘇進木
陳惠珠 許碧雲 吳鳳嬌 陳漢川 陳淑玲 陳清絢 黃秋滿 許桂秋 陳淑玲 陳文雀 陳尤雅 陳雅玲 陳白格 吳玉媚 潘淑芬 黃莉茵 張靜方 邱嘉瑩 黃崇銘 葉家琳 邱素嬌 共同訴訟代理人 江來盛 律師相對人臺灣省各級農會員工互助會法定代理人 賴信雄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離職互助金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柒萬捌仟參佰壹拾捌元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離職互助金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重勞訴字第二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除聲請人計算書所列送達費用新台幣肆仟伍佰陸拾元,非屬訴訟費用,應予剔除外,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王金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FO
附表訴訟費用計算書┌────────┬─────────────┬──────────────┐│費用項目│金額(單位:新臺幣)│備考│├────────┼─────────────┼──────────────┤│第一審裁判費│柒萬陸仟玖佰玖拾貳元││├────────┼─────────────┼──────────────┤│第一審送達費│伍佰肆拾肆元││├────────┼─────────────┼──────────────┤│本件程序費用│柒佰捌拾貳元││├────────┼─────────────┼──────────────┤│合計│柒萬捌仟叁佰壹拾捌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