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10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背信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О五三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
戊○○乙○○右一人選任辯護人 劉憲璋 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鄭晃奇 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朱元宏 右被告等因背信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丁○○、戊○○、乙○○、丙○○、甲○○均限制出境。
理由
一、本件被告丁○○、戊○○、乙○○、丙○○、甲○○所涉背信等案件,經本院審理後認彼等事證明確,犯行足堪認定,乃判處罪刑在案。茲上開被告等前經本院訊問後,雖認犯罪事證明確,然尚無羈押之必要,惟為確保對彼等將來訴訟或執行之進行,故均有限制出境(限制住居處分)之必要。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二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劉錫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