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1493號
原 告 郭偉群
訴訟代理人 郭偉芬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全球一動股份有限公司、 何薇玲 間給付租金事
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
幣17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惟如已繳納,毋須重複補繳),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