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4年度桃簡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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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簡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王麗玉
相 對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向本院聲請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強制執
行,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執字88877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
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在案,惟上開案件一旦執行,將恐有難
以回復原狀之虞。為此,請准裁定停止本院103年度司執字
第88877號之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二、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
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
,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
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並未具體敘明其曾於何時、向何法院對相
對人提起如強制執行法第18條所列之何種訴訟程序,而本院
依職權向本院簡易庭及民事庭分案室查詢聲請人是否曾在本
院向相對人提起強制執行法第18條所列之訴訟程序,均查無
資料一情,有本院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從而
,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88877號強制
執行程序,即與首揭規定未合而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施函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
書記官邱志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