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小字第507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都會假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鈺恆
上列抗告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李橋生 間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
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27日本院103年度南小字第50
7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抗告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