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小字第50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小字第507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都會假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鈺恆
上列抗告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李橋生 間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
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27日本院103年度南小字第50
7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抗告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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