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民專訴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2年民專訴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專訴字第78號上訴人即被告 邱聰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學宗 間因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原判決主文第1項為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台幣(下同)160,0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第2項為上訴人不得製造、販賣、為販賣之要約、使用及為上述目的而進口侵害中華民國M347377號「稠狀物自動定量供給裝置」專利之物品等情,上訴人對上開給付金額與防止侵害專利敗訴部分不服提起上訴,是上訴人上開主文第1項部分之上訴利益為160,000元,而上開主文第2項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規定為1,650,000元,兩者合計1,8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37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官李維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
書記官丘若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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