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3年度民專上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3年民專上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民專上字第18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邱聰德 訴訟代理人 黃銘煌 律師複代理人 吳慶隆 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陳學宗 訴訟代理人 劉安桓 律師複代理人 谷德政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20日辯論終結,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15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曾啟謀
法官林秀圓法官蔡如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6日
書記官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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