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刑智上易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刑智上易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刑智上易字第71號上訴人即被告樂高渥克公關廣告活動有限公司兼代表人 吳冠儀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智易字第55號,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續字第412號),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指定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7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得灶
法官林秀圓法官蔡如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
書記官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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