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7年重訴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重訴字第八十六號
聲請人即原告乙○○右當事人與被告甲○○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公示送達,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准將應送達被告甲○○之書狀影本、準備程序筆錄影本、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九日下午三時言詞辯論通知書對被告甲○○為公示送達。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五庭~B1審判長法官~B2法官~B3法官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蔡錦輝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