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補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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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155號
原 告 孔家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何素青 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87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本件原
告係因給付工資而涉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
收裁判費2分之1即500元,本件原告應繳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