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7年度北簡字第16208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陳奎名
吳瑞中
被 告 許瑞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
1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1月14日下午4時在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臺北簡易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若萍
書記官 賴敏慧
通 譯 吳亞恬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參仟玖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三
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七五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一期
當月以新臺幣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當月以新臺幣肆佰元,連續
逾期三期當月以新臺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自逾期日起
以三期為限。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萬參仟玖佰柒拾壹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兩造於信用卡約定書第29條、現金卡
往來交易總約定書第11條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
院,則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眾銀行)與元大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大銀行)於民國106年1月17日合
併後,元大銀行為存續公司,大眾銀行為消滅公司,本件債
權由元大銀行概括承受,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控字
第10500320920號函可證,原大眾銀行之權利義務自仍由原
告行使負擔之。
三、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
之基礎事實同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
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36條準用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2、
3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於起訴時原聲明請求:被告應
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8,847元(含信用卡本金53,971
元、現金卡本金54,876元)及其利息及違約金,嗣具狀陳報
現金卡本金數額應為50,000元,故應減縮聲明金額等語,核
其所為變更,係基於同一基礎事實,且係減縮應受判決事項
之聲明,自合於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四、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
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㈠被告於91年6月5日向原告請領信用卡(卡號
為:0000000000000000)使用,依兩造信用卡約定條款,被
告領用信用卡後,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各月消費款
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
繳金額,未依約清償者,除喪失期限利益,視同全部到期外
,應另給付原告按最高年息15%(本件年息依14.75%)計算
之遲延利息,並收取違約金,違約金計算方式為:延滯當月
為300元,延滯第2個月400元,延滯第3個月500元,連
續收取期數最高以3期為上限;㈡另被告於91年10月29日申
辦現金卡向原告借款最高限額300,000元,約定自91年10月
29日起至92年10月29日止採循環動用,利息按年利率18.25%
計算,如未依約清償,喪失期限利益,視同全部到期,延滯
期間利率則改按年息20%(本件年息依15%)計算。詎被告
均未依約清償,喪失期限利益,視同全部到期,尚欠如主文
第1、2項所示款項未還。爰依信用卡契約、消費借貸法律
關係起訴請求,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二、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及其約定條
款、電腦催收畫面、信用卡消費明細表、現金卡申請書、現
金卡約定書、其他約定條款、現金卡往來交易總約定書等件
為證,核屬相符,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信用卡契約
、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2項所示之
金額、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
規定,應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
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賴敏慧
法官吳若萍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
合計1,110元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月14日
書記官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