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訴緝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訴緝字第九號
上訴人甲○○即被告原右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應行送達之文書以其所在不明,無從送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瑞華
法官雷雯華法官宋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慧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訴緝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訴緝字第九號
上訴人甲○○即被告原右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應行送達之文書以其所在不明,無從送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瑞華
法官雷雯華法官宋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慧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