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上易字第18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易字第18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詐欺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八七三號
上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黃德賢
蔡錦得右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易字第八九三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九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李世貴法官陳憲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育妃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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