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簡字第12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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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1263號
原   告  羅秀嬌 (已歿)
訴訟代理人  普南傑
上列原告羅秀嬌與被告 吳凱齡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茲因原
告於民國104年6月8日死亡,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原告訴訟代理人應於五日內提出原告之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
系統表。
二、本件應由原告之繼承人聲明承受訴訟。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至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一百七
十四條規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
明;如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
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百七十八條定有
明文。
二、本件因原告羅秀嬌於民國104年6月8日死亡,訴訟程序當然
停止後,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是原告訴訟代理人應
於收受本件裁定後五日內陳報原告之繼承系統表及原告除戶
戶籍謄本,並由原告之繼承人聲明承受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1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蔡斐雯
中華民國104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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