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5年度上重更(一)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5年上重更(一)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重更(一)字第25號上訴人即被告丙○○
七號(選任辯護人 林國泰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陳博文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丁○○指定辯護人 楊志航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
號(指定辯護人 蔡雲卿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甲○○、丁○○、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丙○○、甲○○、丁○○、乙○○四人因殺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5年03月14日執行羈押。茲本院經訊問被告四人後,認前項原因仍然存在,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民國95年6月14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1日
審判長法官何方興
法官王紋瑩法官蔡勝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送受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陳有信中華民國95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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