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苗簡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苗簡字第85號原告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宣勇 被告乙○○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固有明文;惟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1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2人之住所地雖均設於本院轄區之苗栗縣境內,惟依兩造所簽訂借據約定條款第14條所定,已合意約定因上開契約涉訟時由原告公司所在地之法院審理,而非約定由撥放貸款之苗栗分行所在地法院管轄,此有原告所陳前揭約定條款影本1份在卷可稽,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95年2月23日
簡易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葉燕蓉中華民國95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