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5年度上重更(二)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5年上重更(二)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重更(二)字第9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 陳清華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觸犯殺人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第1項第3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5年9月9日執行羈押,並於95年12月9日延長羈押2月;嗣於96年1月23日至96年6月22日經檢察官借提執行,96年6月23日由本院繼續羈押,迄96年7月9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查本件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7月10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4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湯文章法官林慶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明智中華民國96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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