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5年度上重更(二)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5年上重更(二)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重更(二)字第99號上訴人即被告丙○○
號(選任辯護人 林國泰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24歲民國選任辯護人 李文平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
(指定辯護人 陳清華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甲○○、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丙○○等人前經本院認為觸犯殺人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第1項第3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5年9月9日執行羈押,並於95年12月9日、96年2月9日、96年4月9日3次各延長羈押2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查本件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6月9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29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賴淳良法官林慶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明智中華民國96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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