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撤緩字第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一二四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八十八年度少連簡字第二五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八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一九0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竊盜犯罪,經鈞院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六月七日判決(八十八年少連簡字第二五號),處有期徒刑十月,緩刑四年確定。
於緩刑期內即八十九年五月一日更犯恐嚇等罪,經鈞院於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七二六號),並已於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林靜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