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交附民字第9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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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交附民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九六號
原告甲○○住桃園
乙○○住同右被告丙○○住桃園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交上易字第三七六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江國華法官莊明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嫣雯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