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上易字第26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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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易字第26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二六一六號
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四右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祐輔
法官陳國文法官洪昌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月女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