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上重訴字第4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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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重訴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重訴字第四二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男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周君穎 右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貳年壹月玖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九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八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訊問後,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九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春秋
法官高明哲法官王麗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蘇秋凉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