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重上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重上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上字第一九三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僑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事件,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上訴人之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五百零五萬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八萬三千三百二十八元三角,未據上訴人繳納;又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或具一定資格之人為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或具一定資格之人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限上訴人於五日內補正,逾期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黃熙嫣
法官鄭傑夫法官黃雅惠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徐淑琴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