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易字第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四三八號
上訴人甲○○複代理人 劉慕珊
韓曉玲 被上訴人乙○○複代理人 巫宗翰 右當事人間因清償債務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二年一月二十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民事第三庭~B1審判長法官~B2法官~B3法官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B書記官尤峰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