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上訴字第3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訴字第3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水土保持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三一一一號
上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
乙○○男丙○○○女右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水土保持法等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五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祐輔
法官陳國文法官洪昌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月女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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