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簡字第1095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簡字第1095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連青山
送達代收人  周孟儒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被告 謝良煒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抗
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10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
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
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
區○○○路○段○號)如數補繳抗告裁判費,逾期不補繳,駁回
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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