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司簡聲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司簡聲字第177號
聲 請 人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相 對 人  張友鳳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之意思表示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欲將債權讓與一事通知相對人然因其
設籍戶政事務所無從為之,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查經本院依職權函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市政府派員
至相對人於申請書上所留存地址即桃園市○○區○○里○○
街○○巷○○號址訪查,相對人確實未居住於上開地址。而相對
人目前戶籍所在地為桃園市大溪區戶政事務所,有個人戶籍
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憑,堪認相對人已屬行方不明。是依
上開說明聲請人既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致無
法為意思表示之通知,其聲請公示送達,核無不合,應予准
許。
四、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7年1月19日
桃園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