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10號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臺灣宜蘭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黃憲男 律師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35
70、35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中華民國玖拾伍年肆月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8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中華民國95年1月5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4月5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陳嘉年法官林楨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佩欣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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