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8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相對人即債權人柏特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履行契約債權,於聲請本院以95年度裁全字第121號准予假扣押後,迄未就該裁定所欲保全之新台幣3,000,000元債權為起訴,業經本院調閱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121號、93年度重訴字第70號及94年度重訴更字第1號卷宗查明屬實,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4月3日
書記官詹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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