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撤緩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撤緩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二六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強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三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強盜案件,經臺灣高雄少年法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三日以九十一年度少訴字第二○號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八月,緩刑四年,於九十一年九月九日確定。惟查被告於緩刑期內復犯傷害案件,經本院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以九十二年度簡字第四七二四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其於前受緩刑宣告之緩刑期內更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聲請撤銷其緩刑宣告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並調取其前案紀錄表,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撤銷受刑人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柯盛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昱良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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