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3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3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三四五號
具保人甲○○○被告乙○○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甲○○○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法官吳志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秋珍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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